广工商发〔2026〕5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图书馆对失物招领工作的管理,维护读者合法权益,使遗失物品更快更安全地归还失主,营造拾金不昧的良好风尚,特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拾遗物品,是指图书馆工作人员或读者在图书馆内捡拾到他人遗留或遗失的物品(不包括因违反图书馆管理规定而清理的物品)。
第三条 本馆在图书馆一楼服务台设立失物招领处,负责馆内拾遗物品的登记、保管、招领、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 凡在图书馆范围内捡拾的物品,应尽快送交服务台。图书馆工作人员仔细核对失物名称、特征及拾获时间、地点等信息后,在《图书馆失物招领登记表》上登记。
第五条 失主在馆内遗失物品后,可按下列程序认领:
(一)失主向服务台问询。如核对属实,即可办理认领手续。认领失物时,须出示并在《图书馆失物招领登记表》上登记有效证件信息后方可领取。
(二)如经查询未能认领到遗失物品,失主可报告学校保卫处处理。保卫处应协助失主核实相关信息并进行立案登记。
第六条 拾遗物品由服务台负责保管,存放期限为14天,超过该期限的遗失物品将随登记清单移交学校一站式服务中心。
第七条 对于冒领拾遗物品者,除返还原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服务台翻找拾遗物品。
第九条 为了保护读者的隐私,如确需调取图书馆的监控录像,相关人员可向学校保卫处报案,根据案情需要由保卫处调阅取证。任何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自行调阅录像,失主作为利害关系人,可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由保卫处工作人员陪同核实相关监控片段;保卫处调阅监控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监控录像留存期限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传播。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网图书馆失物招领管理规定(试行)》(广工商发〔2023〕6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